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发布时间:2024-03-26 作者: 安博电竞网上官网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厅在2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生态环境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面、客观调查,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二十一类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全面调取有关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裁量的证据,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别的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1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允许超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

  (一)未依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根据相关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根据相关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三)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根据相关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根据相关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不小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根据相关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已依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依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根据相关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问题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九)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依规定开展监测,且根据相关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一)未依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依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依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根据相关要求整改的;

  (十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根据相关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三)产生一般固态废料的单位未建立固态废料管理台账,且根据相关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依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根据相关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第八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交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形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时,应当遵守本裁量标准,对各裁量因子的选取和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对处罚裁量情况做审议。

  第十一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裁量标准适用的指导。

  第十三条法律条文中未规定处罚幅度下限金额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适用裁量公式,应该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裁量原则进行裁量。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川环发〔2019〕58号)同时废止。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其中裁量因素包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2.有多个裁量因子时,裁量系数的计算方式为:选择一个裁量等级最高的,作为首要因子,取其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3种,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

  例:某市行政执法人员到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污水排口外排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24毫克每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4.6毫克每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0.24倍、3.92倍。经调查,该企业日排水量为150吨以上不足500吨,现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该企业立马停止排污,排查超标原因,该企业两年内未因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裁量因子见下表:

  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的等(裁量等级1)

  通过案例调查取证事实,该案涉及个性违法裁量指标有4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3、3、3;共性违法裁量指标有3个,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1、1、2;选取其中一个裁量等级数值为3的作为首要因子,剩下的裁量等级数值取平均数。具体计算裁量系数A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A=50%×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通过上述调查取证事实,该案修正裁量因素有3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0、-1。具体计算修正系数B过程如下:

  罚款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结合案件违法所依据的法律(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计算公式各参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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